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學了好多知識!但都跟法律沒有關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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Пікірлер: 16
雖然跟法律無關,但是能扛的住全套消防設備的女生還是不多,而且大家都想當內勤,最後就會一堆靠關係的人公關,畢竟一般行政警察就有這種事發生.
@jacklee3053
26 күн бұрын
跟法律有關,比方說釋字490排除女性強制當兵的理由在於''天先生理差距'',以及''以性別為由適合職務之基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某工作僅適合特定性別者,''可為差別待遇''。釋字626,''以客觀條件限制錄取警專者,合憲'',全部的理由都可以看出來。''先天生理差距''得為''限制特定職務篩選之限制'';而今天竟然說''排除女性群體高於男性,為性別不平等之差異'';等於打臉上面全部的法條,排除女性的原因在於''女性生理情狀對職務的適應程度''啊;那不然也可以說,女性不能依法排除當兵之義務,但適生理情形可為後勤或輕微勞動之職務,就好了啊,憑啥女性不用服兵役義務;自信點,這號解釋就是標準的''性別自助餐''啦。
感謝老師~
本人是理工科人員,很多規定感覺很怪,如果以職務需求訂身高標準,158cm女性可以做的事情,難道158cm的男性就不能做嗎? 法官只以男女平權,怎不換個角度想想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不去考慮每個人的權益?
更改身高限制是沒關係,開始工作後不要拿身高不夠當理由就好
謝謝老師❤
更改再更改後,萬一又有人有意見,還不如不更改,但在一定範圍內主管機關有裁量權會不會比較好些?否則無止境。
我想之後可能有年齡限制差異聲請釋憲,警專限制25歲,外軌限制是37歲。 😅
想請教老師,大法官這樣宣判,是不是表示未來修改法規時只有女性的身高會變動,男性的身高維持165公分,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在警消考試中原住民男性身高158公分、原住民女性身高155公分即為合格,辯論中消防署也無法解釋為何身高較矮的原住民就能夠比非原住民身分的人更適合從事消防員,而大法官宣判中也完全沒有提到這項爭議,這樣的規定有無違反平等原則的疑慮?
@wusaber2031
Ай бұрын
這個觀點很有道理~ 期待回覆
@yenenlin7979
14 күн бұрын
@@wusaber2031 還有一個論點,按照原本的法條,會變成身高【155的原住民女性、158原住民男性、160非原住民女性】,比164公分的非原住民男性還更有資格當消防員,這樣是不是很奇怪 ? 沒道理155原住民女性可以訓練,164的男性沒辦法訓練, 如修改後女性身高下降,男性不變,依然會有這樣的問題存在。
現在流行講國會改革法案和憲法釋字 585 號解釋啦~ 廖老師哪時候要做幾集來說說呢?🤣
@user-sd3sh6ok6j
Ай бұрын
之前不是已經講過釋字585號了嗎?
@williamstark2069
Ай бұрын
@@user-sd3sh6ok6j 沒跟到🤣🤣🤣
@user-sd3sh6ok6j
Ай бұрын
大概三月多吧 可以往前翻
@williamstark2069
Ай бұрын
@@user-sd3sh6ok6j 好的~ 回去補課 謝謝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