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摘要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無法接受酒測者得否強制酒測?|廖震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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Пікірлер: 29

  • @pollyla8568
    @pollyla85682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老師講解,以前看到這個內容是無字天書,經過老師的講解教學訓練,現在看到這些,其實一點也不困難,慢慢去讀也能讀得懂了,這些內容跟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息息相關,自己有這樣的成長也為之小確幸☺️ ;期待下一期內容。

  • @kindaichifumi
    @kindaichifumi2 жыл бұрын

    09:28 大法官不是在講「不能只有道交35條5,要有其他替代手段...」;他們是在非難,即使沒有酒氣、外觀也看不出與酒駕有關的肇事一律強制採血,根本不能達成抑制酒駕目的(不具判決文中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明明可以替代成有明顯酒駕外觀的肇事再移送的手段就好! 05:22 既然都圈起"嚴格審查"了,所謂「寬鬆審查、中度審查、嚴格審查」分別對應的「公益、重要公益、特別重要公益」能講解一下最好,我相信多數人都不太懂這塊~~ 09:53 就是在批評「刑訴法關於強制採血都有這麼嚴格的"正當法程"規定了(刑訴205-1至-2),怎麼道交35條定得這麼寬鬆,如果不讓它們相當,不就等於刻意規避刑訴法,酒駕犯反而不如其他刑事犯,變相剝奪酒駕犯的"正當法程"保障嗎?」的意思。 (隱含指責道交35是立法疏失的意味!) (聽廖老師講解聽不太出這樣的概念~) 這號判決其實博大精深、意味深遠,尤與刑訴法上強制採血/侵入性取證的合法性具莫大相關,例如107年司法人員3等特考"刑法刑訴"第2題根本可以用這號憲判舊題新解,準備警特的同好更可多加留意~~

  • @588dh8
    @588dh82 ай бұрын

    好棒的影片😊❤感謝你😊🎉❤😊😊

  • @user-jm2vl1ny5y
    @user-jm2vl1ny5y2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老師的講解😊 讓我們能快速理解憲判字1號的重點

  • @user-xm2hx5lf9s
    @user-xm2hx5lf9s8 ай бұрын

    謝謝老師

  • @user-cz2dq6oz2s
    @user-cz2dq6oz2s2 жыл бұрын

    好讚 感謝老師講解~

  • @tadeotuber6700
    @tadeotuber67002 жыл бұрын

    感恩

  • @yu-han7177
    @yu-han71772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老師的講解及補充😊 講義的補充可以讓我們省去很多時間 去看那漏漏長(台語)的判決書🤣🤣

  • @howardtai3734
    @howardtai37342 жыл бұрын

    感謝老師用心的解釋~

  • @yutangtung4799
    @yutangtung47992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老師解說^^

  • @zyh_1004
    @zyh_1004 Жыл бұрын

    感謝老師

  • @Hectocentist
    @Hectocentist2 жыл бұрын

    感謝老師!或許這會是今年的考點呢!

  • @user-uv3xu3fy8u
    @user-uv3xu3fy8u2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老師,總是講解的特別清楚,深入淺出

  • @user-sd3sh6ok6j

    @user-sd3sh6ok6j

    2 жыл бұрын

    不客氣

  • @chungchiu-hsueh4128
    @chungchiu-hsueh41282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老師講解!今年司特上了但還想繼續考,藉由老師影片能補充近期資料非常甘心>

  • @jessicachen4003
    @jessicachen40032 жыл бұрын

    感謝老師精心整理的講義~憲判字第1號真的好重要‼️

  • @user-xb2kp7zf3b
    @user-xb2kp7zf3b2 жыл бұрын

    想請問下主文裡面的依法令執行交通勤務人員 依據的法令是哪一條跟交通勤務人員的定義是?

  • @user-tz2fk3pl8p
    @user-tz2fk3pl8p2 жыл бұрын

    老師 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這部分也違憲您忘記說了

  • @user-gd3ny3vq8n
    @user-gd3ny3vq8n2 жыл бұрын

    憲判字1號今年警察特考必考

  • @alexstanford4257
    @alexstanford42572 жыл бұрын

    請問 現在已改革成憲法法庭 判字,那以前的大法官釋字 還會是重要考點嗎?

  • @user-sd3sh6ok6j

    @user-sd3sh6ok6j

    2 жыл бұрын

    當然持續是主要考點喔!

  • @alexstanford4257

    @alexstanford4257

    2 жыл бұрын

    @@user-sd3sh6ok6j 好的 謝謝老師

  • @user-jr4xf2zc4b
    @user-jr4xf2zc4b2 жыл бұрын

    來不及趕到直播啊

  • @user-sd3sh6ok6j

    @user-sd3sh6ok6j

    2 жыл бұрын

    問題不大!訂閱開啟小鈴鐺!

  • @user-nz6sd2wc9u
    @user-nz6sd2wc9u2 жыл бұрын

    最近出好慢喔

  • @user-sd3sh6ok6j

    @user-sd3sh6ok6j

    2 жыл бұрын

    會嗎? 不都是一個禮拜一集嗎@@?

  • @user-vz9tr5yl6x

    @user-vz9tr5yl6x

    2 жыл бұрын

    不要這麼急 不要像我一樣這麼喜歡老師

  • @nashlin7687
    @nashlin7687 Жыл бұрын

    可是這個憲判字在實務操作上不會產生矛盾嗎?如果要請示檢察官是否能進行抽血,那是否就要先對肇事人進行逮捕。如果逮捕後請示檢察官是否進行抽血程序,但檢察官不准,那是要直接放走肇事駕駛嗎?如果沒有經過逮捕的程序就直接請示檢察官,那檢察官會準嗎?又或者沒經過逮捕程序就請示檢察官,在請示過程中,不就對肇事駕駛的人身自由造成限制嗎,那不就變成警察違法限制人民自由?抱歉,學生駑鈍故提起這個疑問。

  • @user-lovesunnyjoy
    @user-lovesunnyjoy2 жыл бұрын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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