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惠欽 時代力量 黃國昌 04 釋字318號 696號 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所得稅 分居時申報計算方式 大法官提名審查 全院委員會 臨時會【立法院演哪齣?】

釋字第318號解釋
cons.judicial.gov.tw/jcc/zh-tw...
釋字第696號解釋
cons.judicial.gov.tw/jcc/zh-tw...
黃國昌:沒有關係,楊院長專精稅法,對於一般公法可能比較沒有接觸,我就請教你稅法的事情。楊院長,可不可以跟大家說明一下大法官釋字第318號解釋主要的意旨是什麼?
楊惠欽:這是關於夫妻合併申報的問題。
黃國昌:是,你專精稅法,請跟全體國人稍微解釋一下,釋字第318號解釋是在處理什麼樣的狀況?
楊惠欽:我們的綜合所得稅是採家戶申報制,原來的規範是要合併申報,夫妻所得如果合併申報,因為民眾的所得稅是採累進稅率,所以會導致稅率提高,反而變成對婚姻的懲罰,也就一直有這樣的釋憲案發生,就是夫妻到底要不要……
黃國昌:這我了解,針對你剛才所描述的問題,我們採取家戶申報制,要求合併申報,因為所得稅法採取累進稅率,會用到比較高的級距,現象已經描述完了。我要問的是,釋字第318號解釋針對你剛才所描述的法律規範現狀,它講了什麼事情?
楊惠欽:它說這個會跟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所以請主管機關斟酌相關法律跟社會的經濟情況,去做檢討改進。
黃國昌:楊院長是對稅法很熟的行政法院法官,釋字第318號解釋就講兩件事,第一件事情,合併申報沒有違憲,重點是合併申報以後的法律效果,它做了一個警告,合併申報、合併課稅的配偶跟單獨申報、單獨計稅會增加賦稅額,就跟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這是釋字第318號解釋的兩個重點。合併申報沒有問題,合併申報以後,合併繳納稅,如果比分開單獨報要多的話,這樣就不行。
但我困惑的是第318號解釋已經解釋得這麼清楚了,這是1993年所做的解釋,但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繼續講合併申報、合併繳納是國家法律上面的規範,為了賦稅稽徵的便利性,我們採取家戶的合併申報、合併繳納,這個沒有問題,針對夫妻分居的時候要怎麼處理,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字第7519463號號函釋已經講的很清楚,所以在這個判決裡面,判決納稅義務人敗訴。楊院長,你贊成這個判決嗎?這個是在釋字第318號解釋以後所做的判決。
楊惠欽:我看不太清楚。
黃國昌:這個判決不是合議制,因為是簡字號,所以是獨任制,那位獨任法官正是你。我看了這個判決以後,不知道該如何形容,釋字第318號解釋已經寫在那邊,然後你繼續用財政部以前那些行政稅官的概念,就是要合併申報、合併繳納,人民挑戰你沒有法律授權依據,分居的時候要怎麼處理,我們的稅官就拿出他們的行政函釋。剛剛我在請教你法律保留原則的時候,你也講得很好,應該用法律處理的,不應該用行政函釋的方式來加以處理,說得都很好,問題是什麼?落實到具體個案的時候,完全不是這麼回事啊!落實到具體個案的時候,你反應出來的就是完全按照財政部國稅局的說法,完全按照財政部便宜行事的方式,就用行政函釋的方式做為您這個獨任法官對納稅義務人做出不利判決的基礎。你要不要說明一下?
楊惠欽:謝謝委員的指正。這個判決的全文我不太記得,但如果照委員剛剛講的,我要重點處理的應該是所謂的分居狀態。因為分居時,原則上婚姻關係還是在存續當中,既然分居還是在婚姻存續當中,所以還是應該適用家戶申報制度,只是在分居的狀態之下,彼此之間怎麼去計算他的所得,或者是可不可以分開……
黃國昌:沒關係,我們講得更具體一點,您當初判決所援引的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就是在處理你剛剛講的分居嘛!對於這個行政函釋所採取的法律見解,您現在還認不認同?
楊惠欽:應該這樣講,在當時的狀態下和現在的狀態下,可能很多背景的法律規定都做了一些修正,譬如大法官解釋。
黃國昌:沒關係啊!對於您當初判決時所援引的這個函釋所抱持的法律見解,您現在還認不認同?
楊惠欽:我想我還要再思考一下這個函釋的內容是什麼。
黃國昌:這有需要再思考嗎?
楊惠欽:函釋的內容我要再思考,但是如果從家戶申報跟所謂平等負擔、量能課徵的稅捐這一塊來看,當時這個理論我覺得可以再想一想……
黃國昌:楊院長,我再跟您報告一下,這不只是一個單純的函釋,也不只是一個單純的理論。我今天在質詢台上問一個院長某個財政部的函釋,不知道背景脈絡的人一定會覺得我對您太嚴苛,但是,我為什麼挑這個問題出來問,而且我為什麼認為您是在行政法院裡面的稅法專家,一定知道這件事情?理由很簡單,因為這個函釋就在接下來的釋字第696號解釋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它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有兩個部分,其中一個是非薪資所得的部分要求配偶合併申報,導致他們稅負增加,這是違憲的。
其實釋字第696號解釋危根本不用再講一次!我為什麼這樣講?因為釋字第318號解釋已經講得很清楚了。為什麼釋字第318號解釋講得很清楚,還要再做釋字第696號解釋?就是因為從釋字第318號解釋做成,到做出釋字第696號解釋,在這麼長的一段時間當中,一堆法官都讀不懂釋字第318號解釋的意旨,還是繼續漠視大法官做出的解釋所宣示的憲法意旨,繼續閉著眼睛,沒有看到釋字第318號解釋,只看到國稅局的行政函釋!這正是人民的痛苦啊!這就是為什麼現在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的運動一波又一波地興起,因為納稅者沒有辦法理解,憲法上的價值講得這麼清楚,大法官也講了,結果呢?負責處理稅務案件的行政系統法官們,大家眼睛看到的還是只有財政部的函釋,就如同您當初在做這個判決的時候一模一樣!
如果今天我身為法官,在做一個判決的時候援引了一個行政機關的行政函釋,判人民敗訴,而且這個判決一確定就沒有救濟的可能性,我事後發現自己援引的那個行政函釋竟然被我們的大法官直接宣告違憲,而且違憲還不是什麼大道理,既不用去引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不用去引美國聯邦憲法法院,違憲的理由很清楚,就是不用懂階層化的法律保留原則,只要懂一般的法律保留原則的人都知道,你們不能這樣子幹!用行政函釋的方式去限制、剝奪人民的財產權,讓人民給付更高的賦稅,這件事情是不對的!
如果我當初在做裁判的時候沒有注意到這件事情、沒有憲法意識,而犯了這個錯,接下來大法官解釋做出來的時候,我心裡會很難過,而且會永遠記得這件事,這代表我當初在做判決的時候,因為我沒有這個意識而被我傷害的人。院長,我這樣說你能認同嗎?
楊惠欽:我很認同,而且很感謝委員的一些指教。
黃國昌:對於所有的人民來講,我不知道楊院長會不會順利通過審查,這點我不知道,但是從我自己拜讀您的著作和詢答的過程,我心裡有自己的一把尺,其他委員也有他們的尺,立法院是合議制,我必須要尊重,但是我要利用這個機會,拜託院長把我今天跟你講的話帶回去給所有行政法院的法官分享。這件事情很重要,人民給你們權力,你們就應該站在憲法的高度來保護人民。謝謝。

Пікірлер: 42

  • @hermit0331
    @hermit03315 жыл бұрын

    為什麼我沒被提名大法官,我對睡法也很熟悉呀

  • @jentengchang
    @jentengchang5 жыл бұрын

    國昌好認真喔

  • @solomonweii
    @solomonweii2 ай бұрын

    幹,真的猛。每看一次都覺得猛。

  • @user-hd9bq8el6d
    @user-hd9bq8el6d4 ай бұрын

    噹爆😂

  • @paulmo15

    @paulmo15

    3 ай бұрын

    整個司法體系就是一個權力怪獸,想辦誰就辦誰,想買誰的單就買誰的單,立法院也就只有一個黃國昌在監督這一隻權力怪獸

  • @rogershih8029
    @rogershih8029 Жыл бұрын

    黃國昌的法學素養不是一般阿貓阿狗的法官可以比擬⋯⋯

  • @pkh665
    @pkh6657 ай бұрын

    笑死 民進黨專門提一堆低能兒 然後被國昌電再用網紅去哭說怎麼用咆哮在質詢

  • @paulmo15

    @paulmo15

    3 ай бұрын

    整個司法體系就是一個權力怪獸,想辦誰就辦誰,想買誰的單就買誰的單,立法院也就只有一個黃國昌在監督這一隻權力怪獸

  • @user-ih8lw6tq8f
    @user-ih8lw6tq8f4 жыл бұрын

    黃國昌委員加油

  • @user-tk7zl4gw1s
    @user-tk7zl4gw1s5 жыл бұрын

    違憲還能當作判決依據太扯了吧...

  • @user-et4jd3ne3f
    @user-et4jd3ne3f3 жыл бұрын

    臨時抽考 太緊張也有可能 open your book法

  • @huewen10081
    @huewen10081 Жыл бұрын

    部長好

  • @ivanwu1297
    @ivanwu129723 күн бұрын

    看了這個質詢,我怎麼覺得法官是接了案子才去準備看相關的法條? 雖然有國內有各類法律,問題是黃國昌質詢的這位提名人,稅法是他的專精項目,黃國昌舉的判例已是行政命令抵觸法律(且也釋憲過了),承審法官接了案子後,不知道有無做充足的準備(找法條、釋憲案等),結果又做出違憲的判決。而這位這位提名人竟看不出這個判例的問題? 我覺得,黃國昌前面所提的階層化的法律保留原則只是在鋪梗,其實在放水給這位提名人,說明行政命令不能抵觸法律(含釋憲案),但這位提名人還是不能理解黃國昌的用心,無法做出正確決斷,日後這位提名人能夠勝任他的職務嗎?

  • @lushuoling
    @lushuoling8 ай бұрын

    2023 還在看

  • @user-og1mp1jh8t
    @user-og1mp1jh8t26 күн бұрын

    複習

  • @jobs1341
    @jobs13415 жыл бұрын

    人數優勢權力護航 全民發大財

  • @4U4U
    @4U4U4 жыл бұрын

    不愧战神啊!

  • @edwardshack9638
    @edwardshack96385 жыл бұрын

    老師考試,沒跟你說可以open book,還翻的這麼爽是怎樣

  • @user-tu9re5eb2q

    @user-tu9re5eb2q

    3 жыл бұрын

    釋字目前超過800個 不太可能有人能記得清楚每一號是在講什麼 翻書滿正常的

  • @parentsTaiwan
    @parentsTaiwan2 жыл бұрын

    結果是民國82年釋318已經說:所得稅法15,17I夫妻合併申報及其因此不利益之累計稅額違憲; 本件大法官所為乃民國91年的裁判, 為何直至民國103年及之後, 立法院才修了所得稅法15及17條? 修法的權限不是"立法院"嗎? 法官也只能依法裁判, 立法院不立法, 難道叫法官造法嗎?

  • @eddiechang7779

    @eddiechang7779

    10 ай бұрын

    既然要依法.都已經宣告了前例援用違法 那就不得採用阿. 法官判例就是法官"依法"創立判定出來的 還沒搞懂!?就 是 在 說 這 各 老 女 人 因 循 怠 惰 沒 把 人 民 當 一 回 事 還要當大法官

  • @shishslin7618

    @shishslin7618

    7 ай бұрын

    @@eddiechang7779其實是他去翻條文去看什麼適用不會考慮到憲法

  • @black0pudding

    @black0pudding

    5 ай бұрын

    什麼邏輯😂 你真的知道法官怎麼當還有他們的裁量權嗎?你知道裁判書該寫些什麼嗎?

  • @quartz9111

    @quartz9111

    Ай бұрын

    違憲的法令=失去其效力,你還拿來採用是甚麼腦袋

  • @yuuairu8406

    @yuuairu8406

    Ай бұрын

    已经被裁示违宪的法律自然失效,不能引用啊。

  • @besttwitchclips777
    @besttwitchclips7774 жыл бұрын

    請問一下法律專家們,專業的法律人不是都應該很熟悉法條嗎?

  • @Nick-fl8il

    @Nick-fl8il

    5 ай бұрын

    法律有非常多種 不是每一種律師都很厲害 民事 有的 刑法

  • @ertyhrh9515

    @ertyhrh9515

    4 ай бұрын

    跟醫師一樣 有分科別 有專精 刑法 民法等等..

  • @YGGZao

    @YGGZao

    4 ай бұрын

    學有專精,況且,大法官釋字、憲法法庭判決的數量非常多

  • @b828331
    @b82833118 күн бұрын

    自己的判決不敢承認,還逃避說看不清楚簡報

  • @user-si2jw7cm9d
    @user-si2jw7cm9d6 ай бұрын

    你一個立法委員幫大法官上課喔??? 這麼邱喔

  • @user-rz2wp2vx2g

    @user-rz2wp2vx2g

    5 ай бұрын

    那是被提名人 根本還沒當上 要審她是否有這個能力擔任大法官

  • @user-si2jw7cm9d

    @user-si2jw7cm9d

    5 ай бұрын

    民進黨想要誰上就是誰上 你們這些刁民最好不要在那邊指指點點

  • @chchsjendbd2024

    @chchsjendbd2024

    5 ай бұрын

    哈哈哈哈哈

  • @user-ve4pw6pn3d

    @user-ve4pw6pn3d

    4 ай бұрын

    抱歉 立法委員學歷跟背景你可能差太多了 1450

  • @ertyhrh9515

    @ertyhrh9515

    4 ай бұрын

    沒錯啊 但你只會在這裡打沒有建設性的嘴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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