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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Пікірлер: 17
謝謝老師分享這次憲判!
謝謝老師分享教學~~~
謝謝老師的講解!自動鉛筆抽起來~
謝謝老師講解😍!
謝謝老師判字講解
謝謝老師講解!!!
謝謝老師
感謝老師講解~~點點鉛筆抽起來🎉
感謝老師的解說🙏 抽獎🎉🎉🎉
謝謝老師分享^^
感謝用心的講解與抽獎。但這集收音有點小聲
謝謝老師的分享~~~
請問現在社區管理很多涉及妨礙名譽。 如果單罵管委會(沒指明道姓何人)反規約擅自擴權方式垃圾爛透,會成立誹謗及公然侮辱嗎?
一般人都以為無期徒刑要服刑滿25年(早期是20年)才能夠假釋,但經過這個釋憲案看來,那些法官說的「無期徒刑要25年之後才能假釋,屆時受刑人已經七八十歲了,對社會的危害性很低……吧啦吧啦…..」,看來根本是假的,是吧? 唉,臺灣司法改革的方向真的有問題。
老師,受刑人受無期徒刑假釋後,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受有罪確定判決,難謂其有對刑罰的威嚇力產生作用吧~這樣如因此次憲判字因而不用減少本應執行之刑期,可謂違反國民法感情以及被害人家屬感受😢,此項惡性更重的結果,還要對受刑人作有利的思考嗎...
@user-sd3sh6ok6j
2 ай бұры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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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chuang9255
2 ай бұрын
已私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