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德宗大法官演講「大法官所做的解釋 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影片摘要│
解釋效力與暫時處分
《釋字185》
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旨在使司法院負闡明憲法及法令正確意義之責,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時,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釋字188》
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
《釋字752》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意旨。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
《釋字177》
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釋字725》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釋字747》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土地徵收條例〕......未就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有所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釋字599》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異。如因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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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李崗
副執行長:陳煥華
策劃:尹懷君
攝影:林承剛、廖文聖、許芝嘉
收音:尹懷君
場務:林承剛
剪接:無憂無慮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校對:鄭凱尉、尹懷君
特別感謝:臺大開放式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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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日期:2017.09.27
勘誤:
2:41 我們的「預知」應為「諭知」。

Пікірлер: 2

  • @adamlee2387
    @adamlee23875 жыл бұрын

    2:41應該是依照『諭知』喔~

  • @user-zt2bj5be4o
    @user-zt2bj5be4o2 жыл бұрын

    少數芙重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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