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之基礎架構差異與利弊影響」公聽會【CNEWS】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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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ews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 陳儀潔、韓羽婕、李文成、王聿瀠、陳巧紜、林佑威、施建宏/台北報導
#立法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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Пікірлер: 20

  • @markchen31
    @markchen3121 күн бұрын

    推~ 52:15 國蔥 1:57:15 張其祿

  • @哈終於可以用中文名了
    @哈終於可以用中文名了21 күн бұрын

    本來聽一開始的一堆學者講幹話,雖然很生氣,但是又無從反駁,畢竟他們所講的確實有可能成為事實。 但是,一聽完老師的發言,我立刻茅塞頓開。 對喔!揭弊者保護法已經在國外運行幾年了?就算只是單純討論在台灣被重視的時間,也有十年以上了。因此,討論揭弊者是否應該被保護、被保護的程度如何、揭弊者是否也是共犯之一、是否有黑函、烏龍揭弊以及該如何處理等等,這些學者們所擔心的事情,已在在學術界被不斷地討論,由此衍伸出的文章也是不勝枚舉。 不僅如此,我國在理論上能夠聚集到最多學者專家行政院同樣也大打包票說其已經討論過無數次了,想必各種狀況應該同樣也被詳細討論,並且也沙盤推演出了解決方式,為何至今仍然卡在「尚未修法」這一步呢?不就是因為以上都只是不想修法的藉口嗎?如果真的有問題,多少的國內外參考文件、會議記錄乃至真實的案例、統計數字都可以為這些「學者專家」提供修改內容的素材啊!為何他們上台卻只是不斷地提出問題,然後一直說不能做,卻不提出解決方案呢? 今天邀請這些學者專家們來到公聽會,是想聆聽各位對於這次修法的寶貴意見,不是想讓你們找各種藉口來說「這不可行」、「那不可行」的捏!揭弊者保護法又不是0或1的是非題,為何到最後有黨團協商,進入院會前也可以提修正動議?就是為了要把你們這些學者專家的意見納入法條的修正,而非因為法條與你們的意見相違背就被全盤否定捏!

  • @哈終於可以用中文名了

    @哈終於可以用中文名了

    21 күн бұрын

    再來是陳重言律師,他講的並沒有錯。 首先,在揭弊者保護法尚未提出前,黑函、誣告行為有少過嗎?並沒有。正好相反,因為揭弊者並沒有一個專門的法、專門的機制來規範,因此,現在社會上對媒體胡亂放話的案例層出不窮(對,說的就是你,沈立委柏洋,你丫的明明兩個月前就知道有中國間諜記者來台,還不趕快去國安局舉報,而且還不拿出證據。是怎樣,你的吹哨者不信任你,還是他根本就不存在?) 再來,那個什麼公司治理同樣重要。我們無法否認,如果事事都要國家介入,那我們的國家事實上是處於一種比較病態的狀況。因此,內稽內控是必要的。可是,這就衍伸出一個問題了,如果內部如同「me too」事件一樣吃案怎麼辦?那就可以向外尋求協助。 在這裡,陳律師提到一個很重要的點:「如果你,可以預期的,不會有改善的話」。我想,這就是我們要明訂的,在什麼樣的標準之下,可以揭弊優先,而不違反其他什麼公司治理之類的東西。

  • @哈終於可以用中文名了

    @哈終於可以用中文名了

    21 күн бұрын

    再來是工總的秘書長。對於他的發言,我無話可說,只有一段話想送給他:你也知道名譽是很難回來的喔?那你知道有多少吹哨者的名譽就這樣爆掉了嗎?

  • @Yai-dg7vm

    @Yai-dg7vm

    21 күн бұрын

    @@哈終於可以用中文名了 唉 就一個重點!吹哨者保護法是不是可以保護到7成以上 或者更高的? 是啊 沒有一個法律是可以完全無缺點的 而是有缺點讓學者挖出缺點 再修正缺點 不是拿這些缺點讓這個法律不推…這才是公聽會的意義!

  • @hgcyvyjhdiinbdetj

    @hgcyvyjhdiinbdetj

    20 күн бұрын

    +1

  • @哈終於可以用中文名了

    @哈終於可以用中文名了

    16 күн бұрын

    再來是李聖傑副教授,因為他講的還蠻冗長的,所以我來做一下大意的梳理: 1.今天的演講內容介紹:我會把今天要討論的題綱,第一個和第二個一起講,在第三個提綱是關於私部門先行要如何去做(教授,私部門先行就有一點太激進了,我想您的意思應該是公私部門併行) 2.第一、第二個提綱:關於揭弊者保護法是要公司合併還是區隔: 3. 4. 副教授是從他一開始接觸揭弊者保護法開始說明的。在早期台灣還未有揭弊者保護的名詞以及觀念,是副教授接受了委託以及適當的縮減名稱,才把這項從國外引進的、冗詞贅字的法規縮減成我們現在所使用的「揭弊者保護法」。當時,教授所研究的其實是公部門先行的制度,不過,隔沒多少時間,我們的廉政屬也委託了人去研究私部門的揭弊者保護。因此,事實上,我們的行政機關並無怠惰,而無論是公部門先行還是公司部門並行,其實都有很完整的結論出來了。所以,其實結論很簡單,就剩下我們的政府要選哪一個的問題而已。 雖然,公部門先行較為簡單,也誠如先前各位先進所說的,私部門的揭弊者保護必然會與產業發展相對立,可是,如果夜完全顧及產業八盞而不報戶吹哨者,那為何我們還要搞金融監理呢?乾脆全部廢一廢就好了啊! 再來,是對於吹哨者的保護,有以下幾個層面:身份保密、工作保障、人身安全保護、觀念的重塑: 已知,現在的社會與觀念的進步,已經不會把吹哨者視為爪耙仔了,那其餘的呢? 從教授所提供的資料可以找到德國對於「揭弊者」是有一定定義的(我想這就回應了一開始許多人所擔心的,揭弊者保護法是否會被濫用的問題),包括了十五項可以揭弊的東西。 其中,德國的揭弊者保護法很有趣,他們並不像台灣一樣,把公部門與私部門分開,而是直接把員工歸類為「受雇者」,只要「僱傭者(這個是我自己取的,大概意思一下)」有犯刑法上的違法事情或是特定的行政不法行為,都屬於「受僱者」可以揭弊的範疇。 事實上,德國對於揭弊者保護的研究其實比台灣還晚(我想,這就堵死了所謂討論不足的藉口),而且德國很有趣,他直接不跟你討論要不要公司部門分開,而是直接說:「反正我們公司部門是一定要一起執行的,你要馬就接受第一個『所有行政不法都可揭弊』,要馬接受第二個『有危害人民權利的行政不法可以揭弊』。」這難道就是傳說中的,當你想開窗時,屋裡的人都會反對,可當你說你想先屋頂時,屋裡的人就會讓你開窗了(笑 再來,德國因為也是歐盟一員,所以歐盟對於揭弊者的保護以及揭弊者可以揭弊的範疇也同樣適用於德國喔~~ 最後,關於黑函的部分(其實我是不擔心黑函啦!畢竟現在不用吹哨者保護法就已經謠言滿天飛了,如果要去跟相關部門吹哨,好像還比較麻煩),副教授提了「具名吹哨」這個建議,這樣的話才可以知道需要保護的對象是誰,以及如果是惡意吹哨,應該要找誰追回損失(再來啦,還是我個人的意見,偵查不公開都能當放屁了,一個吹哨者保護法裡面的身份保密能起到多大的作用?當然,對於副教授的意見,我是尊重)

  • @user-be4mq4cv8r
    @user-be4mq4cv8r15 күн бұрын

    1:57:11 張其祿教授說得真好,覺得論述清楚乾淨,正面面對問題

  • @kikikoko526
    @kikikoko52621 күн бұрын

    有一段說到企業無法放心把工作交給揭弊者,卻還要保留揭弊者的福利。 如果是一間正常營運的公司為什麼要擔心員工的揭弊,當然不可避免有離職員工想要惡意報復,但是透過司法單位的調查,惡意中傷的人也是會有刑事責任不是嗎?

  • @newplayer0419
    @newplayer041921 күн бұрын

    這邊看的出來,我們台灣不該只有公聽會,應該還要有辯論會...

  • @doublelin4910

    @doublelin4910

    15 күн бұрын

    也是可以辦, 只是造謠黨不敢接。

  • @aurorahuang
    @aurorahuang21 күн бұрын

    吹哨者保護法終於登場了!期待

  • @skyattn
    @skyattn18 күн бұрын

    為了避免影響商譽及誣告 那你刑法要不要廢一廢

  • @sunpshineppp
    @sunpshineppp21 күн бұрын

    嘉賓短短幾句話,偷換了好幾次概念XDDD。

  • @sgolsgol4182
    @sgolsgol418221 күн бұрын

    有沒有重點整理 哪個AI能做到?

  • @pemole6247
    @pemole624721 күн бұрын

    有生之年

  • @Q0912
    @Q091221 күн бұрын

    我猜猜 反對理由又是沒有討論 沒有民主

  • @maxk2010kimi
    @maxk2010kimi21 күн бұрын

    今天一整場公聽下來,唯那位「林良」聽不懂

  • @damianochen
    @damianochen21 күн бұрын

    終於排到吹哨者的法案了❤

  • @sunpshineppp
    @sunpshineppp21 күн бұрын

    推 葛主任 kzread.info47Sx0TljDyA?si=nSexeXELwAcIce4I&t=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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